
WBZV-U避雷器在线监测校验仪为铸就电力施工单位再创辉煌一、概述
避雷器在线监测仪是针对变电站、水火电厂、大型厂矿自备电厂中避雷器下端的放电计数器进行检测的专用仪器,既可对雷击次数进行检验,还可对泄露电流进行校验,一机两用。
WBZV-U避雷器在线监测校验仪为铸就电力施工单位再创辉煌二、技术参数
1、输出电压:DC600V±5%
输出电流:AC 1mA-5mA(值,负载小于500Ω)±3% 10mA需定做
2、间隔时间:≥30s
3、供电电源:AC220V±10% 50Hz±2%
4、冲击电流:≥100A(8/20μs)
5、体积:260×190×175mm
6、重量:4kg
WBZV-U避雷器在线监测校验仪为铸就电力施工单位再创辉煌三、工作原理
图1所示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原理接线图。图1(a)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基本结构,即所谓的双阀片式结构。
当避雷器动作时,放电电流流过阀片R1,在R1上的压降经阀片R2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电感线圈L放电,使其转动1格,记1次数。改变R1及R2的阻值,可使记数器具有不同的灵敏度。一般小动作电流为100A(8/20μs)的冲击电流。因R1上有一定的压降,将使避雷器的残压有所增加,故它主要用于40kV以上的高压避雷器。
图1(b)表示 JS-8型动作记数器的结构,系整流式结构。避雷器动作时,高温阀片R1上的压降经全波整流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L放电,使其记数。该记数器的阀片R1的阻值较小(在10kA时的压降为1.1kV),通流容量较大(1200A方波),小动作电流也为100A(8/20s)的冲击电流。JS-8型记数器可用于6.0~330kV系统的避雷器,JS-8A型记数器可用于500kV系统的避雷器。
WBZV-U避雷器在线监测校验仪为铸就电力施工单位再创辉煌四、检查方法及原理
由于密封不好,动作记数器在运行中可能进入潮气或水分,使内部元件锈蚀,导致记数器不能正常动作,所以《规程》规定,每年应检查1次。现场检查记数器动作的方法有直流法、交流法和标准冲击电流法。研究表明,以标准冲击电流法为可靠,其原理接线如图2所示。
C-充电电容; R-充电电阻; L-阻尼电感
D-整流硅二极管; r-分流器; B-试验变压器
V-静电电压表; CRO-高压示波器
将冲击电流发生器发生的8/20μs、100A的冲击电流波作用于动作记数器,若记数器动作正常,则说明仪器良好,否则应解体检修。例如某电业局曾用此法对27只记数器进行检测,其中有3只不动作,解体发现内部元件受潮、损坏。
《规程》规定,连续测试3~5次,每次应正常动作,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30s。测试后记录器应调到0。
WBZV-U避雷器在线监测校验仪为铸就电力施工单位再创辉煌五、操作说明
1、将监测器输入端与计数器输入端(线芯)相连,监测器外壳与计数器外壳相连,连接线尽量短。
2、将电源线接好后,检查仪器及接线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试验。
3、合上电源开关(电源灯亮),待电压稳定(600V左右)后,即可开始校验。
4、动作计数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左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压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直流电压值,按下动作计数检测键,输出电压立即下降,此时可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5、如需多次试验,可待输出电压达到稳定值时,再按动作计数检测键,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6、泄漏电流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右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流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交流电流大值,按下泄漏电流检测键,旋转电流调节电位器,此时监测器表头显示值应为放电计数器显示值的1.4倍,监测器量程为1.4-7 mA。
7、检验完毕后,为保证人员,关掉监测器电源开关,必须等1分钟后先拆除检测器上的连线,再拆放电计数器上的线。
8、如按检测键,输出电压没有下降或电流显示值为零,应关掉电源,等1分钟待电压回零后,检查回路是否有断点,或者是放电计数器不适合技术指标中规定的型号。
六、注意事项
1、拆除接线时,操作人员不能触碰测试线非绝缘部分,以免人身事故。
2、被试品不允许带电。
七、装箱清单
1、主 机 1台
2、输出电缆 3根
3、AC 200V电源线 1根
4、出厂检验报告 1份
5、使用说明书 一本
售楼小哥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包含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屋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装饰公司老板等人。昨天,记者从南通中院获悉,售卖信息和购买信息的三人均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被处以2000至5000元不等罚款。
张某是某公司房产销售代理,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间,他向赵某(另案处理)出售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500多条,非法获利2500元;提供给被告人杨某含有业主姓名、电话号码、房号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2700多条;提供给蔡某公民个人信息1500余条。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发现张某有作案嫌疑,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蔡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今年6月,开发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蔡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2000元。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25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不服,认为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上诉人杨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蔡某的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