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V-V雷电计数器校验仪过去的发展成就辉煌、未来的发展成就经典概述: ZV-V雷电计数器校验仪过去的发展成就辉煌、未来的发展成就经典技术人员根据电力用户的需要而精心设计研制的。产品外型美观,携带使用方便,它替代了传统的笨重测试仪器和测试方法,深受广大专业人员的欢迎。
ZV-V雷电计数器校验仪过去的发展成就辉煌、未来的发展成就经典技术指标:
·几何尺寸: φ36×375,头部为φ50×100 ·重 量: 780g ·电 源: DC 6V(一号干电池四节) ·输出电压: 800~1600V
ZV-V雷电计数器校验仪过去的发展成就辉煌、未来的发展成就经典注意事项:每次使用前应该确保高压侧无高压(红灯未亮)才可将仪器天线拉出。试验完毕后,先关闭电源,然后将头部导电杆对尾部地线放电后,方可将仪器收起。
ZV-V雷电计数器校验仪过去的发展成就辉煌、未来的发展成就经典使用指南: 电源开关设在器身与头部之间,任意方向旋转90度,听到“喀嚓”声后即表示电源接通,反之为电源关闭。使用前先在尾部插入接地线并与地接好,根据计数器高度在未接通电源前将头部伸缩导电杆拉出到合适长度。接通电源后绿灯亮,待红灯亮(约3~8秒)即可通过头部伸缩导电杆对避雷器计数器进行测试。该仪器无须关闭电源可反复进行测试(每次充电时导电杆应离开试品)。该仪器采用一号电池四节供电,可供大于2000次的放电测试。若电池电量不足时会延长充电时间,应及时更换。建议:长时间不用应把干电池从仪器中取出!
警告:在指示灯亮起时,人体任何部位切勿碰触放电杆,免受电击。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书 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既无关于两家稻香村公司的商标区分问题,涉案商品也由一个月前的粽子等商品变为新诉讼中的糕点商品。 此次一审判决主张,北京稻香村申请注册于1996年的1011610号商标所适用的商品范围为馅饼、 烘馅饼(意大利式)、 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棕子、元宵、煎饼、 八宝饭、豆沙、醪糟、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并不包含糕点商品,因此“北稻”对其“稻香村”商标的使用不能顺延至糕点商品。 同时,苏州稻香村于1988年5月在“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352997号“稻香村”商标。故“北稻”在糕点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苏稻”的商标专用权。 一个月前的一审判决要求“苏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停止在粽子等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而近日的一审判决则要求“北稻”停止在糕点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 可见,时隔两月的两场诉讼分别发生于不同的当事人(旧案被告仅为北稻,而新案被告为北稻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之间、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身不属于“同案”,也就更谈不上“同案不同判了”。 尽管如此,王晶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表示,这两个判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会伤害到司法权威。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人容易难以分辨究竟是谁侵了谁的权。而且,‘北稻’所在的北京知产法院和‘苏稻’所在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都做出了对各自辖区内企业有利的判决,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地方保护主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做出的一审判决书
而苏州工业园区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的一审判决,既无关于两家稻香村公司的商标区分问题,涉案商品也由一个月前的粽子等商品变为新诉讼中的糕点商品。
此次一审判决主张,北京稻香村申请注册于1996年的1011610号商标所适用的商品范围为馅饼、 烘馅饼(意大利式)、 饺子、小包子、春卷、炒饭、粥、年糕、棕子、元宵、煎饼、 八宝饭、豆沙、醪糟、火烧、大饼、馒头、花卷、豆包、盒饭,并不包含糕点商品,因此“北稻”对其“稻香村”商标的使用不能顺延至糕点商品。
同时,苏州稻香村于1988年5月在“果子面包、糕点”商品上申请注册了352997号“稻香村”商标。故“北稻”在糕点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的行为侵犯了“苏稻”的商标专用权。
一个月前的一审判决要求“苏稻”停止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并停止在粽子等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而近日的一审判决则要求“北稻”停止在糕点商品上继续使用“稻香村”商标。
可见,时隔两月的两场诉讼分别发生于不同的当事人(旧案被告仅为北稻,而新案被告为北稻和苏州工业园区申联超市)之间、基于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作出了不同的判决,本身不属于“同案”,也就更谈不上“同案不同判了”。
尽管如此,王晶向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表示,这两个判决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会伤害到司法权威。
“这样的判决结果让人容易难以分辨究竟是谁侵了谁的权。而且,‘北稻’所在的北京知产法院和‘苏稻’所在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都做出了对各自辖区内企业有利的判决,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地方保护主义。”
联系电话:086-514-88771393,88778599; 联系传真:086-514-88771019;手机:13801441323,13801861238; 邮箱地址:yzwbdl@163.com;公司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柳堡镇工业集中区万宝路1号; 邮编:225828,公司网站:www.yzwbdq.com www.yzwbd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