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BZV-U雷电计数器测量仪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息一、概述
避雷器在线监测仪是针对变电站、水火电厂、大型厂矿自备电厂中避雷器下端的放电计数器进行检测的专用仪器,既可对雷击次数进行检验,还可对泄露电流进行校验,一机两用。
WBZV-U雷电计数器测量仪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息二、技术参数
1、输出电压:DC600V±5%
输出电流:AC 1mA-5mA(值,负载小于500Ω)±3% 10mA需定做
2、间隔时间:≥30s
3、供电电源:AC220V±10% 50Hz±2%
4、冲击电流:≥100A(8/20μs)
5、体积:260×190×175mm
6、重量:4kg
WBZV-U雷电计数器测量仪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息三、工作原理
图1所示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原理接线图。图1(a)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基本结构,即所谓的双阀片式结构。
当避雷器动作时,放电电流流过阀片R1,在R1上的压降经阀片R2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电感线圈L放电,使其转动1格,记1次数。改变R1及R2的阻值,可使记数器具有不同的灵敏度。一般小动作电流为100A(8/20μs)的冲击电流。因R1上有一定的压降,将使避雷器的残压有所增加,故它主要用于40kV以上的高压避雷器。
图1(b)表示 JS-8型动作记数器的结构,系整流式结构。避雷器动作时,高温阀片R1上的压降经全波整流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L放电,使其记数。该记数器的阀片R1的阻值较小(在10kA时的压降为1.1kV),通流容量较大(1200A方波),小动作电流也为100A(8/20s)的冲击电流。JS-8型记数器可用于6.0~330kV系统的避雷器,JS-8A型记数器可用于500kV系统的避雷器。
WBZV-U雷电计数器测量仪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息四、检查方法及原理
由于密封不好,动作记数器在运行中可能进入潮气或水分,使内部元件锈蚀,导致记数器不能正常动作,所以《规程》规定,每年应检查1次。现场检查记数器动作的方法有直流法、交流法和标准冲击电流法。研究表明,以标准冲击电流法为可靠,其原理接线如图2所示。
C-充电电容; R-充电电阻; L-阻尼电感
D-整流硅二极管; r-分流器; B-试验变压器
V-静电电压表; CRO-高压示波器
将冲击电流发生器发生的8/20μs、100A的冲击电流波作用于动作记数器,若记数器动作正常,则说明仪器良好,否则应解体检修。例如某电业局曾用此法对27只记数器进行检测,其中有3只不动作,解体发现内部元件受潮、损坏。
《规程》规定,连续测试3~5次,每次应正常动作,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30s。测试后记录器应调到0。
WBZV-U雷电计数器测量仪一直在路上从未停息五、操作说明
1、将监测器输入端与计数器输入端(线芯)相连,监测器外壳与计数器外壳相连,连接线尽量短。
2、将电源线接好后,检查仪器及接线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试验。
3、合上电源开关(电源灯亮),待电压稳定(600V左右)后,即可开始校验。
4、动作计数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左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压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直流电压值,按下动作计数检测键,输出电压立即下降,此时可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5、如需多次试验,可待输出电压达到稳定值时,再按动作计数检测键,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6、泄漏电流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右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流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交流电流大值,按下泄漏电流检测键,旋转电流调节电位器,此时监测器表头显示值应为放电计数器显示值的1.4倍,监测器量程为1.4-7 mA。
7、检验完毕后,为保证人员,关掉监测器电源开关,必须等1分钟后先拆除检测器上的连线,再拆放电计数器上的线。
8、如按检测键,输出电压没有下降或电流显示值为零,应关掉电源,等1分钟待电压回零后,检查回路是否有断点,或者是放电计数器不适合技术指标中规定的型号。
六、注意事项
1、拆除接线时,操作人员不能触碰测试线非绝缘部分,以免人身事故。
2、被试品不允许带电。
七、装箱清单
1、主 机 1台
2、输出电缆 3根
3、AC 200V电源线 1根
4、出厂检验报告 1份
5、使用说明书 一本
昨天,一段“饭店老板因踢猥亵男被罚200元”的视频引发社会关注。当晚,深圳龙岗警方公布视频并进行通报。经查,11月15日晚,违法行为人林某鹏,饮酒后来到某火锅店突然搂抱占某莎,被火锅店经营者曾某等人制止,在林某鹏已被控制情况下,曾某再次用脚踢打林某鹏头部。公安机关在肯定曾某见义勇为行为的同时,对他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处罚(据11月22日《中新网》)。
应当说,警方的通报有理有据,从公布的完整视频中不难看出,违法行为人在实施猥亵被众人控制之后,参与控制的饭店老板曾某在等待警方前来处理的过程中,似乎有些余怒未消,在违法行为人林某鹏正要坐起身时,确实又踹了其一脚,也正因为这一脚,被警方认定为“行为过当”,为此被处罚200元。
饮酒后的林某鹏,目无法律,光天化日之下,裸上身公然对正常就餐消费的年轻女性强行实施猥亵,周围稍有正义感的群众,都不会容忍这样的无耻行为,尤其是作为经营者的饭店老板,为消费者提供**的就餐环境既是饭店的应尽职责,同样也是维护饭店的正常合法利益,在目睹林某鹏对就餐女性进行猥亵的一时间,曾某就冲上前果断出手阻止,并与受害人同桌食客合力制服了林某鹏。其行为被警方肯定为见义勇为是无可争议的。值得斟酌和引起社会关注的就在于曾某对已经被制服在地的林某鹏该不该再“补上一脚”,警方对曾某的处罚在运用法律上是否过于“苛刻”。
在坊间,人们对光天化日之下调戏猥亵甚至侮辱年轻女性的行为,是极其的痛恨和不能容忍,林某鹏的行为应当说既触犯了法律,更突破了社会大众所能承受的道德底线,在阻止其正在实施的不法行为时,没有谁能够准确把握住法律尺度,给不法行为人造成任何伤害都有可能性。尽管林某鹏被众人“制服”后躺在地上,但身体并没有受到任何束缚,在等待警方前来处理的过程中,任然具有一定的反抗能力,曾某对试图起身的违法行为人踹上一脚,既可以认为是见义勇为的延续,也可认为是出于义愤,但无论属于哪一种,都完全可以理解为“正义一脚”。
笔者注意到,警方对于曾某的200元处罚,是基于林某鹏家属反映曾某对其实施殴打的一种回应,这不免让人对当地警方产生“和稀泥”的感觉。严格意义上说,曾某踢不踢这一脚,林某鹏确实都不能在实施违法行为,但并不意味着他不能对周围人实施报复或逃脱。从当时的实际状况和伸张法律正义的角度来看,警方对曾某的处罚确实值得商榷,尽管只是罚款200元,但不仅意味着曾某这一脚不被法律所认可,甚至可以作为林某鹏家属向曾某索赔并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所幸也没有给林某鹏造成严重后果,否者,曾某不只是“行为过当”,恐怕还要为此承担更严重的法律责任。而如此一来,众人合力制服猥亵行为人的正义之举也必然大打折扣。
对正义的苛刻必然带来对非正义的纵容,近几年来,追小偷导致小偷跳河死亡遭索赔,甚至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案例时常见诸媒体,即便在“昆山反杀案”发生之后,违法行为人乃至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一死就有理、一伤就索赔”的情况仍然时有发生,执法或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的认定依然还“偏向”违法甚至犯罪嫌疑人一方,客观上也造成了很多人的见义而不敢为。更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往往出于局部社会稳定考虑,有意无意的“和稀泥”。
应当说,对于曾某的处罚,在法律依据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从事实认定上和维护社会道德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角度来审视,不免有些机械。林某鹏被“群殴”包括曾某后补上的一脚,完全是林某鹏实施不法行为的咎由自取,前后既有连续性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没有林某鹏对占某莎猥亵的前提,就不可能被众人制服,曾某更不可能后又踹其一脚,在警方没有到达现场之前,群众对违法嫌疑人的任何制服行为,均应当视为见义勇为的延续,而不能硬生生的加以分割。正如“昆山反杀案”当事人后被警方认定为“无罪”一样,警方可以对曾某进行批评和普法教育,处罚不重,确有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