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BZV-U便携式雷电计数器校验仪面向老客户返厂免费标定、校准一、概述
避雷器在线监测仪是针对变电站、水火电厂、大型厂矿自备电厂中避雷器下端的放电计数器进行检测的专用仪器,既可对雷击次数进行检验,还可对泄露电流进行校验,一机两用。
WBZV-U便携式雷电计数器校验仪面向老客户返厂免费标定、校准二、技术参数
1、输出电压:DC600V±5%
输出电流:AC 1mA-5mA(值,负载小于500Ω)±3% 10mA需定做
2、间隔时间:≥30s
3、供电电源:AC220V±10% 50Hz±2%
4、冲击电流:≥100A(8/20μs)
5、体积:260×190×175mm
6、重量:4kg
WBZV-U便携式雷电计数器校验仪面向老客户返厂免费标定、校准三、工作原理
图1所示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原理接线图。图1(a)为JS型动作记数器的基本结构,即所谓的双阀片式结构。
当避雷器动作时,放电电流流过阀片R1,在R1上的压降经阀片R2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电感线圈L放电,使其转动1格,记1次数。改变R1及R2的阻值,可使记数器具有不同的灵敏度。一般小动作电流为100A(8/20μs)的冲击电流。因R1上有一定的压降,将使避雷器的残压有所增加,故它主要用于40kV以上的高压避雷器。
图1(b)表示 JS-8型动作记数器的结构,系整流式结构。避雷器动作时,高温阀片R1上的压降经全波整流给电容器C充电,然后C再对电磁式记数器的L放电,使其记数。该记数器的阀片R1的阻值较小(在10kA时的压降为1.1kV),通流容量较大(1200A方波),小动作电流也为100A(8/20s)的冲击电流。JS-8型记数器可用于6.0~330kV系统的避雷器,JS-8A型记数器可用于500kV系统的避雷器。
WBZV-U便携式雷电计数器校验仪面向老客户返厂免费标定、校准四、检查方法及原理
由于密封不好,动作记数器在运行中可能进入潮气或水分,使内部元件锈蚀,导致记数器不能正常动作,所以《规程》规定,每年应检查1次。现场检查记数器动作的方法有直流法、交流法和标准冲击电流法。研究表明,以标准冲击电流法为可靠,其原理接线如图2所示。
C-充电电容; R-充电电阻; L-阻尼电感
D-整流硅二极管; r-分流器; B-试验变压器
V-静电电压表; CRO-高压示波器
将冲击电流发生器发生的8/20μs、100A的冲击电流波作用于动作记数器,若记数器动作正常,则说明仪器良好,否则应解体检修。例如某电业局曾用此法对27只记数器进行检测,其中有3只不动作,解体发现内部元件受潮、损坏。
《规程》规定,连续测试3~5次,每次应正常动作,每次时间间隔不少于30s。测试后记录器应调到0。
WBZV-U便携式雷电计数器校验仪面向老客户返厂免费标定、校准五、操作说明
1、将监测器输入端与计数器输入端(线芯)相连,监测器外壳与计数器外壳相连,连接线尽量短。
2、将电源线接好后,检查仪器及接线是否正确,确认无误后即可开始试验。
3、合上电源开关(电源灯亮),待电压稳定(600V左右)后,即可开始校验。
4、动作计数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左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压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直流电压值,按下动作计数检测键,输出电压立即下降,此时可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5、如需多次试验,可待输出电压达到稳定值时,再按动作计数检测键,观察计数器的动作情况。
6、泄漏电流检测:将功能选择开关掷向右边,此时表头右边的红色电流指示灯亮,表头显示值为监测器输出的交流电流大值,按下泄漏电流检测键,旋转电流调节电位器,此时监测器表头显示值应为放电计数器显示值的1.4倍,监测器量程为1.4-7 mA。
7、检验完毕后,为保证人员,关掉监测器电源开关,必须等1分钟后先拆除检测器上的连线,再拆放电计数器上的线。
8、如按检测键,输出电压没有下降或电流显示值为零,应关掉电源,等1分钟待电压回零后,检查回路是否有断点,或者是放电计数器不适合技术指标中规定的型号。
六、注意事项
1、拆除接线时,操作人员不能触碰测试线非绝缘部分,以免人身事故。
2、被试品不允许带电。
七、装箱清单
1、主 机 1台
2、输出电缆 3根
3、AC 200V电源线 1根
4、出厂检验报告 1份
5、使用说明书 一本
10月24日电(孝金波 钟亚楠)10月23日,一条“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主责”的内容在微博中流传,引发公众关注。今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解释称,网传帖文让部分网民误读为“死者的所有损失由驾驶员一方承担了70%的责任”,实际上,驾驶员一方只承担了31.5%的责任。
今日,针对网传“吸毒男子坠楼后遭碾轧身亡,车主担70%责任”一事,南京鼓楼区法院发布通告称,经过法院组织核查,驾驶员一方只承担了31.5%的责任,并非网上所称的70%,同时将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2017年10月29日23时30分左右,李某驾驶轿车驶入某小区后,停在该小区主楼北侧通往地下车库的主要通行道路上,车内广播打开。23时32分左右,林某从四楼(经勘验,高度约为11.3米)坠落至李某临时停车的车头近前方道路上,身体呈左侧卧体位,行车记录仪中可听到较大落地声响;23时35分左右,李某驾车向前行驶过程中,其车底前部将林某推挤约17米,期间李某曾因感觉车辆行驶受阻下车察看两次,一次察看时李某以为轮胎破损未察看车底下方,未能发现林某而继续驾车前行;**次下车察看后发现林某在车底,遂倒车将林某身体露出,李某立即报警并报120急救,林某被送到医院时有自主呼吸,两天后于11月1日晚经抢救无效死亡。
结合病历资料、法医学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林某坠落地面时并未当场死亡,原告一方放弃尸体解剖从而导致无法查明详细死因。林某坠楼与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均为林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两者相互叠加、共同作用,导致林某死亡。在死亡原因中,林某坠楼所占比为55%,李某驾车推挤行为占比为45%。
李某未尽注意及驾驶义务,对本次交通事故存在主要过错。一是李某未能及时发现坠楼落地的林某;二是一次下车查看时未能排除异响原因;三是**次下车查看时发现林某后倒车,造成林某再次被车辆推挤。
关于各被告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林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中,45%属于交通事故处理范围,在该45%的损失中,根据林某及李某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责任大小,酌定因林某自身过错行为可减轻被告李某的赔偿责任,故李某应承担交通事故70%的责任,即林某死亡损失的31.5%(45%×70%)。涉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部分,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共计39万余元。